1、特别提示:
(1)转让标的如非承租方竞得,转让方已签订的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约定继续有效;在产权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户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其他相关内容不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由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的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的退还,出租房产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可以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相关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政策,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了解。
(3)受让方必须符合上海市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上海市的相关房屋限购政策,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取得转让方出具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并按照有关法律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发布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5)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1)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贷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转让标的首付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