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保证金金额:14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前,意向投资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投资方自动放弃对本次增资扩股项目的投资。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投资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增资企业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投资方的增资资格:
a.增资扩股公告期间,在增资企业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投资方已提出有效增资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 增资扩股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被确定为投资方,该意向投资方未按要求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
c. 增资扩股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本次增资扩股项目增资扩股失败的。
d.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该意向投资方未按要求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
(2)意向投资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增资企业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投资方按要求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意向投资方未按《增资扩股协议》要求履约并且《增资扩股协议》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增资企业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增资扩股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投资方的增资资格。
(3)意向投资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增资扩股协议》无法履行的,增资企业有权重新发布增资扩股公告。重新公告时,违约的意向投资方不得报名参加增资;重新增资的增资价格低于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增资中的增资扩股交易服务费用,均由违约的意向投资方承担,由增资企业追究违约的意向投资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增资企业股东确认投资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向投融资双方出具《增资扩股交易结果通知书》。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增资扩股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投融资双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增资扩股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出具《增资扩股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投资方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双方的增资扩股交易服务费用。
(5)如本次增资扩股项目提前终结且意向投资方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的情形的,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本次增资扩股项目提前终结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被确定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的情形的,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投资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7)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投资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在付清全部增资价款后3个工作内退还。 |